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
发布时间:2023-04-01 17:51:4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孙秀艳)[正文结束] |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为科技创新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科技创新网,未经科技创新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科技创新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hnppxc @126.com
特别提醒:本网刊发的所有商业信息,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