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外发布《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申报条件的要求、可加装电梯的住宅类型,以及提出了协商救济机制。同时,《规定》进一步放宽申请资格、简化相关审批程序,明确将加装电梯申请资格放宽到“双2/3”业主同意,即本单元业主总人数2/3以上同意,可向所在辖区的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 此次《规定》明确只有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含4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方可按本规定加装电梯;要求在其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加装电梯。《规定》明确,提出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报。 《规定》规定了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消防、特种设备、规划土地监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也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应当主动配合加装电梯工作。《规定》明确,业主可借鉴加建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也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第3层为参数1,第2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4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4层1.1、第5层1.2,第6层1.3,并依次类推出资比例。不使用电梯且受影响的低楼层业主经协商后可以获得适当补偿。按照《规定》,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辖区街道办协调加装电梯工程中业主之间的协商工作,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此同时,《规定》还进一步优化审批,将两个阶段的报建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核查、工程规划许可)简化为一个阶段,即业主提交加装电梯施工图和其他资料就可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指出,鼓励小区内的加装电梯工程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施工。加装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不宜小于12米。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