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质监局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批准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该标准将于7月30日实施。该标准由山西省环保厅提出,并由山西省质监局于2017年批准立项。 近年来,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山西省委、省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35mg/m3、50mg/m3、0.03mg/m3和1级,并根据山西实际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过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两项指标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保持一致。 该标准的批准发布,为规范和促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燃煤电厂排放监管考核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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