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上午,焦作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上诉案件。在一些人眼里,这也许是一件很普通的案子,但这件案子的审判长,却是由法院院长李玉杰亲自担任的。
焦作市中院特设家事审判庭
事情是这样的。武陟县居民李喜风与王银星自1995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取名王瑞鑫。但因家庭矛盾李喜风与女儿王瑞鑫自2005年一直在其娘家生活,2016年3月李喜凤将王银星诉讼至武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女儿抚养权以及要求王银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学费。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孩子王瑞鑫由李喜风抚养,抚养费自理;驳回原告李喜风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对于审判结果,丈夫王银星并不接受,他提出新的举证,证明二人属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
都说清官能断家务事,家事案件往往情理难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特设了“家事审判庭”,由原、被告与审判员一起举行面对面的“圆桌会议”。冷漠的“原告”“被告”座位牌也被改为“妻子”“丈夫”“父亲”“女儿”这样充满人情味的称谓。庭审上,王银星提供了“结婚证”,证明他和李喜凤二人属合法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期间抚养子女,不存在抚养费的纠纷。加上了解到其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存在孩子归谁抚养的纠纷。最终,焦作市中级法院给出判决:一、准许王银星撤回上诉;二、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李喜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李喜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王银星负担。对于这样的判决双方都表示赞同。
法官合议判决结果
李玉杰院长宣读判决书
庭审结束后,担任审判长的院长李玉杰并没有立刻离开,而是语重心长地继续做起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当事人双方互相宽容谅解。李玉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院长亲自审理案件,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深入审判一线,有利于了解家事审判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足、在制度建设上如何进一步改进完善。据介绍,焦作市中级法院自2016年4月设立家事审判庭以来, 受理家事案件115起,结案106起。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