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8月3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会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编纂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遵循和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提出了一部最后能够形成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的基础稿。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要处理好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各分编和学习借鉴国外成熟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要有所创新和进展。新时代,在立法上特别是民法典制定上应该有新的考虑和作为。民法典各分编的立法确实要考虑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为世界民法发展做什么样的贡献,贡献什么样的中国智慧这个问题,要追求创新和发展。 建议将“共债共签”吸纳到婚姻家庭编中 “在立法创新方面,有的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要吸收进来,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周光权说,现在的立法方案里没有明确夫妻共同签字认可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使得最高法院处理案件时面临很多问题,最后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不断地打补丁。宪法法律委的报告里提到最高法院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定司法解释后,有些矛盾得到了解决,这说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应当大胆地将此吸收进来,把婚姻法当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签字认可的才是共同债务。这样就防止夫妻离婚后,一方在外欠有明显不合理的债务,而导致另一方承担“糊涂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建议把草案第841条第3款的规定删除,改为“夫或者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为个人负债,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邓丽说,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它的精神主要是“共债共签”的原则,有利于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这个司法解释发布以后,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撤诉申请,司法解释也受到了各界的欢迎。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建议还是把它吸纳到婚姻家庭编里,作为“共债共签”的一条。 另外,沈跃跃建议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规定,可在草案第841条和第842条间增加一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在农村的土地权益方面,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怎么得到保证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沈跃跃建议,草案第128条第2款后面加一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前几年农业农村部土地确权登记进行了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明确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现在正在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权法,也把这个列进去了。 沈跃跃建议在草案第158条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所有家庭成员列入”。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议将此制定性规定上升为法律,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主张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草案第790条明确了性骚扰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沈跃跃建议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受害人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增加这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防止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草案第842条第2项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建议将其中“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修改为“一方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也就是说不光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孩子或者老人,包括这个人自己。 “民法典要重视贯彻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而且要把它体现在与夫妻关系、工作关系、师生关系等婚姻家庭和工作学习关系之中。”谭琳说。 希望更加关注失独家庭、空巢老人、同居现象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说,关于各分编编纂时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是民法总则已经取得的进步是不是都体现在各分编中。二是一些重要的社会变化有没有反映出来。比如中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失独家庭、空巢老人、同居现象等问题,在婚姻家庭关系规则上没有反映出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说,制定民法典要聚焦难点和特点。比如说,物权法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问题,合同法中的效力认定问题,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以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说,这是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典,民法把民事相关立法系统化,统合起来形成典,总共才1034条,我觉得条数太单薄。“我们法律现在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操作性欠缺。我为什么说主张把这个时间拉得再长一些,目的就是能够让这个民法典制定得更精细一些,更具有操作性。”徐显明说,“如果民法典制定出来,我们还寄希望于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倍数量的条款对它作司法解释,那么我们这个法典的立法就会留下极大遗憾,它也无法对世界产生影响。是时间服从质量,还是质量迁就时间,在这两者的选择上,我觉得应以精、细、准为本,为求,不能再大而化之,概而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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