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福建省龙海市东泗乡政府内一招标活动现场闹出作弊丑闻。几位竞标者发现抽标箱箱盖内侧有事先粘好的号球。这一被网友讥讽为真正的“暗箱操作”的丑闻,向公众生动演绎了招投标的猫腻儿,其手段之拙劣,影响之恶劣,足可成为招投标教科书的典型反面案例。 对此,有评论称,该事件中招标作弊手段技术含量之低,恰反映出作弊者胆量之大,有恃无恐;而作弊险些得逞(发现作弊的是竞标者而不是监督人员),却也证明了监督层层失守,如同虚设,甚或同流合污。显然,招投标过程的诸多环节都存在问题。窥斑知豹,对于该事件决不能就事论事,而要置于我国招投标大环境之下,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行反思。 事实上,近些年不断有招投标领域的不良事件被媒体曝光,人们已经看到其中乱象,并开始呼吁加强治理了。比如。2016年发生的波及全国的“问题跑道事件”,就揭开了学校建设招投标的内幕,并由此引发业内对“低价中标”现象的讨论。不管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玩猫腻儿,还是一味地“低价中标”,都会产生负面社会效果,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让市场混乱失序。 比起作弊等“潜规则”,低价中标之类带有明显不合理性的“明规则”,其危害可能更广更深。毕竟,作弊是非法的,再胆大也有忌讳,而且真卡漏洞真监管还是能管住的。而“明规则”就不同了,它凭其“合法性”自行其事,不用考虑风险。然而,这个明行其事的过程会将其“不合理性”逐渐放大。看如今的低价中标,人们谈起它,只剩下“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的诸多槽点。 其实,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招投标模式,低价中标的设计初衷是好的。从概念上看,低价中标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这种评标方法符合“经济人”假设,具有合理性。有学者认为,低价中标基于两个逻辑出发点:一是通过市场竞争建立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所谓“合理定价不依赖于个人能力”;二是通过规范流程建立组织体系选择供应商的决策机制,所谓“过程阳光不依赖于个人觉悟”。前者是结果,后者是过程,两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提其中任何一点都会导致招标有偏差。 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实践看,政府投资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多年来从没有出现什么作弊现象,也几乎无人质疑其低价低质。究其原因,发达国家是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诚信体系,约束投标人的中标履约行为。而国内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一些投标人盲目拼价格,甚至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变更施工内容等方式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巨大隐患。显然,除了上面讲到的两个逻辑出发点,还应再加一个:通过法律法规和诚信体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或可谓“标后监督不依赖于个人道德”。 潜规则也好,明规则也罢,招投标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根源还在于制度不完善,简言之就是缺少一条让所有利益相关者不敢碰触的红线。这条红线的关键构成之一,就是质量。这需要在招投标法规制度上体现。比如取消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代之以“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并规定其中质量、技术、服务和品牌的评分占比。还需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制、质量问题终身追究制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赏优罚劣,给予优秀单位技术标加分和商务标优先中标的机会,让失信企业留下信用污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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