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三审、关系6亿人、涉及7万亿元市场规模……《电子商务法》每次立法进展,都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稿中有限制“杀熟”“搭售”等诸多亮点,但同时也有消息指出,草案在审议时被指尚存完善空间,有委员建议“再行审议,不急于通过”。 在本报记者的采访中,部分法学专家也在肯定审议稿部分规定的同时,表示一些条款仍有完善空间。 主体框架“宜粗不宜细”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尽管如今已经三审,可其何时能够落地仍然未知。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指出,《电子商务法》立法首先应当改变立法思路而不是内容条款,电子商务法在主体框架已经成型的基础上,“宜粗不宜细”。定好大方向就应当“投放市场”来检验并迅速修订。 “每次审议的新版本似乎都在追‘热点’,企图将新兴事物置入监管,这并不符合商业规律。”麻策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对《电子商务法》加以特殊“豁免”,允许其适度放开立法细则权限的制定和修正,“否则这部法律再审议10年也无法出台”。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也指出,《电子商务法》应该尽快通过,然后逐步完善。“立法的规制范围应该不断扩大,包括知识产权、电子支付、新零售、社交电商、短视频还有一些导购模式等都应该有所体现。”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表示,此次审议稿相较于二审稿新增加了包括微商登记、电商平台企业的连带责任、押金返还、格式条款等新内容,这些内容其实在不同立法层面和部门已经有过零散的规定,而且司法系统对于此类问题也有许多判例。 贾路路说,《电子商务法》作为规制电商领域的专门法律,立法层级和效力位阶比较高,对于规范电商行业繁荣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零星”“小额”需予以明确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而此次三审稿则新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内容。 对此,贾路路表示,商事登记制度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也是事先的市场监管行为。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是介于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一种形态,因此对此进行了灵活变通的规定。 “但具体监管细则还需进一步明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董毅智表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因为个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出卖商品或者服务是民事活动,而且是“零星”“小额”,对社会影响力有限,所以网开一面。“但是法律应明确界定‘零星’和‘小额’的概念。 商家“推荐”也需先取得同意 今年以来,对于一些电商平台基于大数据推荐而导致的“千人千面”现象讨论颇多。饱受消费者诟病的“杀熟”问题,也让“大数据算法”陷入争议。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的审议稿中专门增加了针对性条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贾路路指出,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可以用于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也可以被用来“杀熟”。在尊重当事各方的自由意愿,平衡当事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的商业推广无可厚非。 但是在刘俊海看来,大数据来源于广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平台未经同意不应提取用户个人数据。刘俊海指出,审议稿中此项内容“还不到位”,向消费者定向推送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未同意就不能发送。 此外,贾路路还指出,本次送审稿细化了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加重了电商平台事先、事中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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