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省引发广泛关注。 据悉,在《实施意见》起草制定、修改审定过程中,福建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导意见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该省实际,专门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平潭实验区管委会、有关省直部门和中央驻闽机构(共63个单位)修改意见,形成了“凸显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及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和省两会精神、凸显福建特色、凸显一系列政策干货、凸显组织机制保障”四个特点,明确了“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途径”四个基本原则。 福建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对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如“高质量发展”“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以及福建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和省两会“坚持高质量发展与实现赶超有机统一”等,这些提法都在《实施意见》得到充分体现。 据了解,《实施意见》在起草时就充分凸显“福建特色”。一是突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二是突出对福建优势产品、产业及好经验好做法的进一步提升。如打造“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政务服务品牌、“清新福建”旅游品牌,发展福建特色产业等,力争在全国形成更高的知名度。三是突出对质量提升瓶颈、短板的探索攻关。落实省委书记于伟国等省领导关于强化福建品牌工作批示精神,提出“着力打造福建品牌”的6条举措;针对当前质量基础设施弱化、高端制造等产业瓶颈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四是突出对经济发展的质量支撑。文件就加强质量强省建设理论研究、质量人才培育和质量激励制度、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系统规划和布局,旨在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坚强有力的质量支撑。 《实施意见》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突出了一系列政策干货。如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福建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被市场监管总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福建老字号、“三品一标”、福建名牌农产品的,以及列入福建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等的,鼓励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大力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区域品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质量提升示范区、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三品一标”建设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享受出口贸易便利等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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