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从基金数量扩张层面来解读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的意义远远不够,必须从制度创新以及战略运筹高度对其进行系统的认知。 张锐 出现严重信用风险的包商银行被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关方面依法联合接管的当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姑且不论,但作为《存款保险条例》实施4年后央行推出的一个不小举措,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问世无疑表明,我国金融安全防护网的编织更趋严密牢靠,将拓宽金融安全的“护城河”。 2015年存款保险制度创建时,按照当时从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的保费率,由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共同缴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因规模太小,基金交由人民银行旗下的金融稳定局代管,同时设立专门账户,并进行分账管理和单独核算。经过5年的积累,存款保险基金已经汇集了不小的存量。截至去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达821.2亿元,而且未发生过支出和使用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独立运营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水到渠成。不过,仅仅从基金数量扩张层面来解读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的意义远远不够,必须从制度创新以及战略运筹高度对其进行系统的认知。 首先,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存款保险基金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管理。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将存款保险基金归入央行行政职能部门之下无可厚非,但这种附属地位极容易给外界造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政化运行的错觉,甚至可能出现存款保险基金服务于货币政策而不是遵循商业逻辑的误判,实践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所应当彰显出的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公正性就会遭到质疑。当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单独法人组织后,“去行政化”的同时,其角色的独立性无疑得到了提升。其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对投保机构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时,更可充分地依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存款保险管理,如,及时调整存款保费率、快捷实施早期纠正措施与风险处置等。 其次,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以及有效增值。与其他市场化基金一样,存款保险基金也须实现商业化增值。这既是投保机构的诉求,也是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重要职责。只是由于特殊的使命指向,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时首先必须体现安全性原则,同时还要遵循适当的流动性要求以备不时之需。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存放于商业银行获取固定利息外,存款保险基金还可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进行股权与基金投资。数据显示,去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实现利息收入11亿元。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后,可能会加大权益类产品的战略布局,以更稳定地实现基金增值。 再其次,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存款人权益更充分的保护。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当银行因挤兑而出现危机或破产清算时,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获得最高50万元的有限赔偿。据央行披露的信息,在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元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50%,这就意味着目前的偿付限额可以为全部投保机构99.50%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被保险存款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国99.5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显然处于较高水平。另外,对于存款人而言,50万元的赔付限额也不是绝对的上限,存款人还可以依法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对投保机构清算的财产中另外受偿。 最后,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金融资产更高效和更优化的重组。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原则,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同时,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还可依法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予以接管。一方面,当问题投保机构出现时,在尽可能不进行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会优先考虑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因此动态判断,随着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成立,未来银行业的并购定会增多。另一方面,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银行破产已经屡见不鲜,虽然目前国内只有海南发展银行、包商银行等少数机构发生了破产或接管,但随着未来银行数量的越来越多、金融市场开放口径放大形成更加残酷的竞争,“银行不能倒”的现象在我国将成为历史。 值得指出的是,组织的创新往往伴随着制度与机制的创新。《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处置风险的职能,但并未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法律缺乏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风险处置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容易导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处置安排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一事一议”,直接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功能的发挥。因此,伴随着《存款保险法》的出台,需要进一步从时间、路径、权责与职能方面明确和强化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对于问题投保机构的风险处置规范。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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