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 早在2014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就联合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这意味着最低消费问题有了明确的约束。但《办法》出台近4年来,餐馆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此外,一些餐馆虽然取消了最低消费,但取而代之的是收取其他各式各样的包间费用,名目繁多。 (据《工人日报》) 所谓“最低消费”是指消费者到酒店餐厅就餐时必须消费的额度。酒店餐厅设置“最低消费”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最低消费”是酒店方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当然有权将其拒之门外。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好,《办法》也罢,虽然都明确无误地作了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但为何一些餐饮业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呢?笔者以为,很大程度上与法律或法规实施不力有关。 按说,查处“最低消费”并不难,只要有消费者投诉,或者到餐饮行业进行实地考察,都能发现问题。然而,长期以来对“最低消费”一直未能做有效的查处。有媒体近日在北京调查发现,不少餐馆都存在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问题,王府井东街附近的一家餐馆甚至还表示包间人均最低消费500元。据了解,最低消费设置形式五花八门,如一些餐馆根据包间大小、景观(江景、花园)等分别设计最低消费标准。中餐、西餐、料理、泰国菜馆等均有涉及。 整治“最低消费”尚需法律给力。首先,有关部门必须守土有责,不能“坐以待客”,等待消费者上门投诉。要主动出击,定时不定时地到餐饮业进行突击检查,形成让餐饮业敬畏法律的氛围,不敢轻易实施“对策”。其次,要动真格的,不能让消费者权益沦为纸上的权利,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否则,干打雷不下雨,久而久之,有些餐饮店就不会拿着法律当回事。 另外,除了处罚“最低消费”外,对那些变相的“最低消费”,比如包间费、特定套餐、茶点茶位费、加收服务费等,也须进行整治。因为这些行为同样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不可等闲视之。只有让“最低消费”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才能营造一种宽松的就餐环境,从而能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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