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为了增加营收,在经营过程中对手机号段都分了个三六九等,不同的靓号等级执行不同的保底协议或消费限制。工信部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之后,很多手机用户因信号、服务及资费等原因选择转网,但是很多靓号用户被电信企业以签有靓号协议为由被拒绝办理携号转网,然而河南许昌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靓号协议无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定许昌一电信企业败诉,电信企业格式条款“坚冰”被打破。 事件:用户联通号码携号转网被拒 2019年10月,许昌的刘先生在使用一个尾号8888的号码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中国联通客户靓号业务使用协议》(下称靓号协议),2020年6月,刘先生想要办理携号转网手续拟将手机号转其他运营商,多次催办,但许昌联通拒不不办理,且态度强硬。
刘先生认为,许昌联通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信部发布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限制用户携号转网,将许昌联通起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判令许昌联通为其名下176***8888号码办理携号转网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并负担诉讼费。 许昌联通:用户携号转网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合同法 庭审中,许昌联通答辩中指出,刘先生的诉求于法无据,刘先生名下的176××××8888属于靓号,是大众喜爱且一号难求的号码,该号码对任何个人及电信运营商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及经济利益。双方签订靓号协议后,取得该号码的使用权。
该协议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如无异议,协议有效期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协议到期,双方发生异议,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与入网服务协议同时终止,我方有权收回号码,且在合约期内,该号码不能办理过户、销户业务。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先生在第一年协议期内,便要求办理携号转网业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号码携号转网到其他电信运营商后,实质将会达到解除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原告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工信部文件为依据,单方面终止电信服务合同,违反合同法,损害了被告的合法利益。 魏都区法院:许昌联通不足以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判决书中,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靓号协议中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协议期限及争议解决的约定系格式条款,被告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协议中未对该部分进行加黑加粗标识,虽然被告留存原告签订该协议的照片,但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协议中该条款无效。现原告刘先生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向许昌联通申请携号转网,许昌联通应当协助刘先生办理携号转网手续,故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终审判决:许昌联通协助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手续 2020年12月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许昌联通协助原告刘显示办理联通电话号码176****8888的携号转网至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昌联通负担。
之后,许昌联通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魏都区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先生承担。 2021年3月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许昌联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许昌联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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