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过程中,女方父母接收了男方的彩礼,婚姻不成,父母与女儿承担连带返还彩礼的责任。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与父亲张某某共同返还原告王某彩礼5万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在订婚过程中,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张某彩礼9万元,由被告张某的父亲张某某接收。2015年农历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共同生活约六个月后分手。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依照习俗,给女方本人或家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9万元,被告应当予以适当返还。据此,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