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车越来越普及,对电动车的管理也愈发成为多地政府的“心头病”。电动车生产标准究竟该如何制定?电动车上路究竟该不该禁?这些都亟待解决。
根据我国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此为现行有效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很明显,市面上绝大多数电动车都不满足此国标。
至于如何对电动车上路进行管理就更没个标准答案。以深圳为代表的城市尝试用禁电代替系统管理,结果引来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至今我国对电动车的管理还仍处在摸索阶段。
要理清如何系统管理电动车,或许能从国外的管理经验中得到启发。
德国
德国是中国出口电动车的主要欧洲市场,也是欧洲成长最快的电动车市场之一。在德国骑电动车需考驾照。每名司机得经过至少两天的培训,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驾照。培训的内容很多,比如夜行必须开车灯,酒后不可骑车,行驶速度每小时20公里以上必须佩戴头盔。此外,15岁以下的青少年没有资格获得驾照,所有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必须购买特定保险。
欧盟有关电动自行车最新的标准en15194指令规定,电动助力自行车最高电压48v(直流电)、最高持续额定功率250w;速度达到25公里/时,输出功率 就必须逐步降低,最后切断。此外,德国规定电动车必须车体有标识,配备照明设备等。骑未经批准合格的自行车上路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售卖、制造、进口未授权自行车者最多处以1500欧元的罚款。法国与德国同属欧盟,因此对电动车的管理大体相同。
明显区别于国内电动车,德国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长”得几乎一样。这些电动车一般都采用锂电池,体积小,电池一般放置在车后座或是中间竖梁后。但德国电动车定价极高,有的甚至高达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超1.4万元。
日本
其实常见于日本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电动车,而是电助力自行车。所谓电助力自行车,通过“人力+电力”的混合动力驱动,骑行者需要脚踏行驶,但在电机助力的驱动下,会变得非常省力。
日本与电动行车相关的标准系根据“道路交通法”订立,并直属警察部门管辖。日本的道路交通法明确:“自行车”系指凡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轮子并有踏脚或手把(包括装置助动的电动机,但不包括车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并有别于配备有协助人力驱动的原动机(Prime Mover)的残障人使用的轮椅、助步车以及儿童用车辆。
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最初电动助力自行车人力与电动助力比率最大1比1(时速15公里以下),也就是说蹬脚踏板时会获得同等助力。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该比率提高为1比2(时速10公里以下)。时速10公里-24公里期间,比率会逐渐下降,时速至24公里就不再有助力,所以不会像轻型摩托那样达到时速40公里。
加拿大
自2000年,加拿大就将电动助力的自行车定义为一种单独的类别。目前,加拿大8个省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其中7个省输出功率最高为500W,速度不超过32公里/小时。而在艾伯塔省设的限制分别为750W和35公里/小时。
所有的省都要求佩戴头盔,对于特定类型的电动车,比如不需要脚蹬的全电动自行车,则需要有驾照,并且有年龄限制。此外,对驾驶者还有年龄限制。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输出功率最高不超过200W,最高速度或者脚蹬则无限制”。满足此标准的车辆无须注册,按照自行车管理。而输出功率在200W以上的电动自行车被列入小型摩托车管理,车辆要进行注册,驾驶者必须持有驾照,管理规则与摩托车相同,驾驶者要戴安全头盔。
美国
根据《联邦电动自行车法》,电动自行车是指配有完全可使用的脚蹬,装有功率小于750W的电机作为辅助动力,同时最高速度小于32公里/小时的两轮或者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属于普通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至于是否允许电动车上路,允许哪些电动自行车上路,以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以及年龄限制,是否需要驾照等问题都由各州决定。
俗话说得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这些国家的电动车并不十分普及,并且其电动车治理难度远远低于中国,但借鉴国外经验不失为改进我国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好选择。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