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从奖励导向、奖励条件、奖项设置、评审机制、奖金标准、诚信建设等17个方面对2004年印发实施的原《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有4个方面的鲜明特色。 《办法》重点强化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政策导向。强化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导向。结合山西省构建多元化中高端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推动全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办法》中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强化了创新导向。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中增加了颠覆性技术创新内容,授予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颠覆性重大创新创造的个人和组织;在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管理创新类奖项,奖励在政府管理、科技管理、社会管理等领域创新模式、机制、制度的个人和组织;增设企业技术创新奖,对研发投入力度大、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产生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企业予以表彰。强化了应用导向。明确规定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项目要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切实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办法》全面贯彻了“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理念。扩大了奖励对象。《办法》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扩展为“个人”,为山西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非中国籍专家也可获奖。强化了开放合作。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革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范围由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扩大为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组织,授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10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科研人员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为山西省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提高了奖金标准。例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由8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新设的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60万元,其他各类奖项将近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奖金数额的提高,体现了对知识、对人才、对创新创造的尊重,从而进一步激发创新内生动力。拓宽了国家奖提名范围。突破过去只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可以提名的限制,拓展为只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优秀项目,均可提名。 《办法》改进了申报评审工作流程。改革了申报程序。将现行推荐制度改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改进了评审机制。规定“建立客观、定标的评审机制,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明晰了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了评审的公开透明度。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提名和评审规则、评审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扩大公布范围,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健全了诚信制度。完善鉴别、纠错机制,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办法》突出体现了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的权威地位,提出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同时对奖励结果运用作了限制性规定,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确保了科学技术奖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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