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养猪的,一个是养鱼的,本来是“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然而从几年前开始,两家斗起“法”来。2016年10月26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淅川县厚坡镇马王港村,公开审理了发生在此事背后的一起涉生态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据原告卢某诉称,其系马王港村村民,2009年承包了流经本村的卢娃河及两岸的荒地,将其部分改造成鱼塘养鱼,投资几千元购买鱼苗近8000尾。2010年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013年,被告淅川县某农业公司在卢娃河上游建起了大型养猪场---被告淅川县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猪场),猪场将未经环保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卢娃河。致使污水顺流而下,进入下游卢某改造的鱼塘。污水进入鱼塘后,鱼苗发生死亡现象,经人调解,猪场赔偿了卢某1.8万元的损失,并口头承诺不再向卢娃河排放污水。随后卢某又多次向猪场反映情况,可是排污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2014年至今卢某认为鱼塘水质已不再适合养鱼,于是就放弃了养鱼。卢某主张猪场应赔偿自己3年来的损失6万元,要求猪场对鱼塘里的污物进行打捞,使水质恢复到污染前的水质。
被告猪场则认为,先前已经赔偿了1.8万元,原告卢某2014年来已不再养鱼,并且已经建成沼气池、沉淀池各一个,已经不再向卢娃河排放废水。今后向着环保的努力还在继续,干湿分离环保项目正在审批。所以拒绝接受原告关于高达6万元赔偿等的法庭请求。
经过合议庭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结果:被告淅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于2017年4月1日前建成干湿分离环保设施,排放废水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卢某补偿款及清理费用共计28000元,由原告卢某自行清理鱼塘。
本次巡回法庭审判长张玉锋告诉我们,本案作为环境民事诉讼,其审理的意义并不仅是惩治某个污染者,更重要的通过现场巡回开庭,向老百姓普法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从而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