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的一位母亲孙某为孩子投保了终身寿险,不料孩子从婴儿车上摔下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孙某没有告知孩子有疾病史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孙某为此将其告上法庭。10月19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依约赔付孙某10万元。
40出头的孙某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随着国家二胎政策放开,她于2015年再次生育得一子。在儿子黄某3个月的时候,孙某到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为其投保了终身寿险,交纳了保险费7139元,受益人为孙某。
同年10月的一天,孙某外出,黄某由其姐姐照看,不料孩子从婴儿车上摔下并磕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身故后,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公司却作出了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及赔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孙某认为该决定严重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书无效,并判令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孙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黄某的出生检查结果,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并提供一份黄某的出生医学病例,证明诊断显示为“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脏病?”,请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认为,病例中并没有显示黄某确诊有疾病,只是存疑,孩子出生后曾两次进行体检,结果均为正常,不存在生长发育、智力发育等方面的疾病,而且业务员在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询问孩子是否存在疾病史,自己已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提供的住院病案上仅显示“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脏病?”,并非确诊,故以此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黄某意外死亡,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故作出上述判决。 [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