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因专利侵权被一审法院判赔20万元,在省高院的调解下,专利侵权方和解赔偿专利权人8万元。8年后,同一侵权厂家、再次侵犯同一件专利,省高院毫不留情,终审判决赔偿专利权人80万元。 在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4月20日至4月26日)前夕,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顺意科技”)董事长刘丙炎手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露出了开心的笑容:“从这起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8年间法院的判决,见证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空前提高的历程!” 技术创新,民企成为行业龙头 近年来,伴随着医疗科技的迅猛发展,医疗器械行业迅速崛起,国内涌现出了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的医疗器械制造企业,其产品研发的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从依赖国外进口的局面逐渐向自主研发扭转,自主创新医疗器械品牌在国内逐步打开市场,顺意科技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郑州航空港区是国内知名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基地。顺意科技是港区一家专业从事制药机械研发及生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2004年,顺意科技董事长刘丙炎便瞄准了医疗器械这一极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开始着手研发自动化制药设备。由于缺乏项目启动资金,刘丙炎带着临时组建的研发团队,在条件艰苦、设备简陋、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走遍全国大大小小的市场,参加各类医疗器械行业的展会、论坛,并到工厂、企业、医院等地走访,到处取经学习,在这条充满艰辛和挑战的科技创新道路上砥砺前行。
“为了这个项目,我们团队的每个人都付出了较常人十倍的努力。技术不精,就自己埋头钻研;测试产品效果不理想,便一遍遍地通过拆解实验寻找问题所在;不懂选材,便购买多种材料逐个进行对比。”45岁的刘丙炎成如今提及十余年前的事情,仍记忆犹新。 “我们团队的产品研发费用最多的时候一年花了385万元。”刘丙炎告诉笔者,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反复进行机器组装、拆解、实验,废掉的不锈钢材料、设备零部件堆积如山。经过无数次的研发和试验,2007年,历时三年多的第一代自动分托机产品研发成功。 该产品主要用于医药针剂包装盒自动分托,一次性实现从自动送托、贴标到装盒的全过程,原来一条人工生产线需要20个工人,如今只需要3个,原来占地20多米长的流水线,如今缩短到不足4米,针剂装盒效率比传统提高20多倍,降低了装盒过程中的医药针剂损耗率,该产品使我国针剂制药包装水平跨入了新的自动化领域,一上市便吸引了整个医药器械领域的关注,企业产品产量以千万产值连年递增。 2010年11月10日,这项“自动分托机”(下称“涉案专利”)技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刘丙炎。同年11月12日,刘丙炎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所在的顺意科技,专利许可费30万元/年。 第一代自动分托机产品研发成功为企业带来了“第一桶金”,也为企业后续技术创新研发积累了充足的资金。顺意科技先后自主研发出医药针剂自动分托机、秒干印字机、分托印字联动机等系列产品,产品在国内医药生产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出口到10多个国家和地区。企业先后获得专利200多项,其中发明专利28项,凭借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过硬的产品质量,顺意科技从寂寂无名的小企业一跃成为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研究领域的龙头企业。 硝烟再起,专利技术屡遭侵权 然而,谁曾想,同在郑州航空港区的另外一家企业早已对顺意科技虎视眈眈,跟踪模仿,如影随形,给在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领域做得风生水起的顺意科技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2011年,顺意科技工作人员发现产品销售量较之往年有明显下降趋势。在长沙举行的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上,顺意科技由郑州航空港区的郑州格锐特机器有限公司(下称格锐特公司)生产的分托印字一体机产品与涉案专利极为相似,涉嫌侵犯其产品专利权。刘丙炎、郑州市顺意药械有限公司便以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将格锐特公司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5月26日,格锐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12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格锐特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仍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失败后,格锐特仍未放弃生产分托机产品,反而变本加厉。”刘丙炎痛心疾首。“我们的一台机器售价为9.8万元,格锐特仅报价3.5万元,不仅侵犯我们的专利权,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经历近两年的诉讼之后,2013年1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格锐特生产的自动分托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被告格锐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格锐特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9月11日,在河南省高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格锐特公司补偿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药械有限公司8万元经济损失。刘丙炎和格锐特公司总经理赵某约定:顺意科技做高端市场,格锐特面向低端客户,双方不要陷入价格战泥潭中纠缠,赵某满口答应。 原本以为这件事情就此结束,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侵权事件不仅没有完结,反而愈演愈烈。5年间,随着顺意科技新研发制造的新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对方也从自动分托机到高清分托印字一体机紧跟模仿。 再擎利剑,违法使用同样担责 万般无奈之下,顺意科技决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委托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伍、何胜林进行周密的调查取证,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锐特和使用该设备的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天致药业)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2018年6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到位于新乡市辉县市孟庄镇东夏峰村的天致药业生产车间使用的3台被控侵权机器设备进行证据保全。当年10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再次在对涉案被控机器设备有无“气体压缩装置”进一步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中,天致药业工作人员以已经下班为由,将生产车间灯关上,以致无法继续勘验。 2018年10月23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关于产品中“气体压缩装置”来源的问题,被告天致公司不提交相反证据,也拒不说明涉案“气体压缩装置”的合法来源,且未出庭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以认定其与被告格瑞特公司共同制造了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判令郑州格锐特公司、天致药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顺意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被告天致药业对上述赔偿数额在20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二被告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河南省高院法官通过到被告天致药业现场调查发现:被控侵权设备销售时没有压缩机装置,但预留了压缩空气起源接口处。天致药业通过自己的空压系统将压缩空气输送到设备中进行工作。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中要求的“压缩机”,与被控侵权产品中采用通过“压缩空气起源接口”,与外部气体压缩装置相连接,两者位置关系的调整是本技术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而且,被控侵权设备上其他4处装置的改动,与专利权利要求均属于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终,河南省高院认定两被告共同制造了专利侵权设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河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王肃教授表示,通过该案不难发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至关重要,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提出要开展全国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河南省已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企业将纳入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让这些企业今后在银行贷款、招投标、销售经营中寸步难行。信用服务体系的日趋完善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给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营商发展环境,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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