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在原告不同意被告“土地和房产”置换冻结款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将冻结账户内的千万元巨款解封。原告事后得知,法院的卷宗内并无对置换土地履行查封的手续,更为离奇的是,该土地在主管部门也并无登记信息。后经法院裁定认定,置换查封的土地和房产竟都不存在。 这离奇怪事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一起法院执行案件中。 组图为郑州中院执行裁定书
千万元冻结款被“存疑”土地房产担保解封 2014年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审理了原告河南森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森木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三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森木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三农公司价值2456余万元的财产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并由河南小康明华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森木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014年12月2日,郑州中院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三农公司银行存款2456万余元获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对被告三农公司在郑州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内的1075万余元冻结。 据森木公司法人苗卿介绍,2015年2月间,森木公司接到郑州中院办案法官赵晓涵通知,称被告三农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用位于鲁山县张店乡李村小学西的一处经评估价值2600万元的土地和房产担保被冻结的存款。森木公司认为,再好的房子也没有银行存款利于执行,不同意担保置换。 但为了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谨慎起见,苗卿和两位律师赶赴被告三农公司提供的土地房产所在地——鲁山县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后发现,所述土地房产位处偏远,根本不可能办理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其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相差悬殊。 森木公司的代理律师常会涛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实地查看后,他和苗卿赶往鲁山县房管局查询法院提供的房产证真伪,但该局以没有法院调查令为由,拒绝查询。其二人返回郑州后,立即将拍摄的现场土地照片交给了赵晓涵法官,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查封置换。 常会涛称,2015年3月24日,再次接到赵晓涵法官通知,称三农公司又提供了一份担保人朱磊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申请查封置换。据裁定书显示,河南三农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朱磊名下所有的座落于鲁山县下汤镇新街村鲁石公路东面积为2257平方米的土地及座落于鲁山县下汤镇新街村鲁石公路东面积为8788余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请求法院对该公司的银行账号予以解封。其本人为此担保出具了自愿担保承诺函。郑州立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郑立信评字(2015)030198A号估价报告一份,结论为该房地产抵押价值为人民币2503万余元。 但森木公司发现其评估报告所附的委托函复印件显示,是朱磊为了向银行贷款而委托估价公司进行的评估,遂当即表示反对,并立即向法官提交了不同意置换查封财产的书面材料。同时,申请赵法官出具调查令,森木公司可协助法院再次核实土地房产真伪。但赵法官却声称其没有开过调查令,让律师向其提供调查令模板。在律师带着调查令模板多次前往法官办公室,其却一直不在,书记员又拒收。 2015年5月4日,常会涛称其再次到郑州中院送调查令模板,竟被赵法官告知,法院已于2015年3月30日下达了裁定,同意被告三农公司用担保人朱磊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置换法院冻结的1075万余元存款。并且,该院已于2015年4月17日执行了裁定,冻结已经被解除。 担保解除冻结巨款的“存疑 ”土地房产,被证实无登记不存在 据常会涛介绍,此间因三农公司对郑州中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郑州中院重审。 郑州中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2日,郑州中院对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三农公司向森木公司赔偿损失1352万余元等。该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开始执行。 森木公司丁姓经理向记者介绍,据郑州中院执行裁定书显示,2017年11月22日,郑州中院法官对该院裁定置换千万存款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查询和实地查看,经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土地、房产虽然有登记,但不保证土地和房产的真实性。经实地查看和询问当地村民,村民反映上述土地和房产并不存在。 丁经理称,2018年5月22日,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称因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2019年1月18日,郑州中院向鲁山县国土资源局核实涉案土地登记情况,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称,涉案土地均无土地登记信息。 对此,苗卿称,事实证明,郑州中院此前裁定担保解除冻结的被告千万存款的土地和房产,根本就是假的。森木公司历时三年半,耗去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近50万元换来的价值1352万余元的胜诉判决书,最终变成了一张无法执行的“废纸”。被告三农公司现在也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称办案法官玩忽职守并不为过。 未对土地房产委托评估,未核实土地登记信息,未对土地进行查封,谁担责?
苗卿称,被告第一次申请置换查封存款时,该公司协助法院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被告提供的土地和房产涉嫌造假。被告第二次申请置换查封存款时又向法院提供新的土地和房产资料后,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明确指出该土地证和房产证也涉嫌造假。 同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质证笔录显示,郑州中院有关人员明确承认,办案法官赵晓涵没有对土地进行核实。 该公司代理律师常会涛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被告提供的土地房产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但是赵法官没有委托评估,而是直接使用了被告提供的一份评估报告。而被告提供的该评估报告是被告委托的,评估目的是向银行申请贷款且不能挪作他用,该评估报告还明确说明对土地房产的真实性没有核实,本身也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 郑州中院做出的置换查封财产的裁定书明确载明,第一条是要查封土地,第二条是查封房产,第三条是解封存款。但是,据鲁山县国土局出具的文书证明,该裁定中应当首先查封的土地没有登记信息,法院卷宗中也没有任何对该土地进行查封的手续,办案人员明显涉嫌渎职。 法院回称解除冻结存款有依据,具体情况未回应
就森木公司反映的以上问题,郑州中院向记者回复称,三农公司的银行账号被冻结后,三农公司、案外人封丘杭程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农户代表赵永伟以及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都向郑州中院提出异议申请称,联盟户保证金账户不是三农公司自有资金,请求解除查封,并提交了有关证明资料。郑州中院审查后认为,三农公司并非该保证金账户的所有权人,只是基于联盟协议约定的管理人,本次资金的特定用途是为了83户农户贷款,以三农公司名义开设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用途已经特定化。保证金账户不同于一般账户,银行对该账户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有关规定,该保证金账号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能扣划,银行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解除对账号的冻结。
对于森木公司反映的法官赵晓涵未依法对土地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未依法核实土地登记信息、未依法对土地进行查封等问题,郑州中院未正面回应。 对此,《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http://legal.zgswcn.com/article/201903/201903211114291061.html [正文结束] |